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 關於印發《重慶市房地產開發 項目資本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高新區、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相關銀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辦法》已修訂,並經市政府法製辦備案登記,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2014年9月28日 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有效發揮項目資本金的宏觀調控和風險約束作用,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以下簡稱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貨幣資金。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統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協調金融機構做好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城區建設總規模在25萬平方米以上(含25萬平方米)項目的資本金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建設總規模在25萬平方米以下項目、非主城區所有項目的資本金監督管理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範圍內項目的資本金監督管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總建設規模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設規模為準。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辦理項目施工招投標手續前存入項目資本金、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手續,未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手續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 企業應存項目資本金由項目總投資和相應的資本金比例確定,即:企業應存項目資本金=項目總投資×資本金比例。 項目總投資指企業從取得土地到完成項目建設的全部投入。項目總投資依據項目初步設計批複確定的工程概算確定。企業單次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手續的工程量少於初步設計批複載明工程量的,可按單次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手續的工程量占初步設計批複載明工程量的比例分攤計算項目總投資。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比例為30%。國家和本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存入的項目資本金依據項目前期開發的投入、項目的屬性以及企業的實力和信用狀況,按應存項目資本金一定比例抵扣後存入。抵扣後,企業實際存入項目資本金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一般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50%存入。 (二)市級重點項目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30%存入,區縣級重點項目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35%存入。 (三)政府確定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拆遷安置房項目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10%存入。 (四)經濟適用房項目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20%存入。 (五)廉租房、公租房項目免存項目資本金。 (六)標準廠房項目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20%存入(符合本條第七至十款規定條件的企業,其開發建設的標準廠房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15%存入)。 (七)在上一年度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企業信用體係建設中信用綜合排名在前二十名的企業,其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20%存入;排名在二 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業,其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25%存入;排名在五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企業,其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30%存入;排名在一百名至兩百名的企業,其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35%存入;排名在兩百名至三百名的企業,其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40%存入。 (八)主城區以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上一年度注冊所在區、縣(自治縣)房地產開發行業企業信用體係建設中信用綜合排名靠前的,其在注冊地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35%存入。靠前的企業數按當地房地產開發企業總數的10%確定。 (九)在重慶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五十強最新評選中獲得前二十名的企業,其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25%存入;獲得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業,其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按應存項目資本金的30%存入。 (十)在重慶市房地產開發協會組織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最新評定中,獲得A級及以上信用等級認定的企業,按排名先後以2:3:5的比例確定名額,分別按應存入項目資本金的25%、30%、35%存入項目資本金。 享受本條第七至十款項目資本金存入政策的企業,其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按母公司控股比例對應享受相應存入政策。 享受本條第七至十款項目資本金存入政策的企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出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經營行為後,不再享受第七至十款存入政策。同一項目或同一企業享有多款存入政策時,各政策不疊加使用。 第九條 項目資本金實行銀行專戶監管。監管銀行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委托,其範圍應覆蓋本市主要的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選擇受委托的監管銀行存入項目資本金。 受委托的監管銀行應與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委托監管協議書,並按協議約定做好項目資本金監管工作。 第十條 存入項目資本金額度較高,近三年無行政處罰記錄和無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可以申請緩存部分項目資本金。首次存入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最低控製金額。 假定存入項目資本金的金額為X萬元,主城區項目最低控製金額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X≤1000萬元時: 應一次性全額存入X萬元。 (二)1000≤X≤5000萬元時: 首次最低存入金額:1000+(X-1000)*25% (三)5000≤X≤20000萬元時: 首次最低存入金額:2000+(X-5000)*20% (四)X >20000萬元時: 首次最低存入金額:5000萬元 主城區以外項目資本金首次存入最低控製金額由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以上方式製定相應規則,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項目資本金緩存期為4個月。 第十一條 項目資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管理權限,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本金存入申請; (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受理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項目資本金存入通知書;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項目資本金存入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與監管銀行簽訂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托管協議書,並按通知要求存入項目資本金; (四)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簽訂的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托管協議書和監管賬戶資本金存入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項目資本金存入證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存入項目資本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資本金存入申請表;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初步設計批複;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重慶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六)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行政劃撥決議書;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以下建設進度、額度申請使用項目資本金: (一)項目基礎驗收合格後,可使用已存入項目資本金的30%。 (二)項目主體建設階段,可全部使用已存入的項目資本金。其中,多層項目在主體完成1/2後,可使用至已存入項目資本金的70%;在主體封頂後,可使用至已存入項目資本金的100%,解除項目資本金監管。高層項目在主體完成1/3後,可使用至已存入項目資本金的70%;在主體完成1/2後,可使用至已存入項目資本金的100%,解除項目資本金監管。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項目資本金,必須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資料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符合使用條件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資本金使用通知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項目資本金使用通知書後,方可到監管銀行辦理項目資本金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項目資本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資本金使用(銷戶)申請表; (二)施工單位出具的項目建設進度證明;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項目建設進度證明; (四)重慶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最後一次使用項目資本金的,還應提供項目資本金監管賬戶銀行對賬單。 第十六條 項目資本金使用完畢,企業需要注銷監管賬戶的,監管銀行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資本金托管協議終止通知書辦理企業監管賬戶銷戶手續。 第十七條 監管銀行核驗項目資本金使用通知書後,方可按照金融管理有關規定劃轉項目資本金。對於符合項目資本金劃轉條件的,監管銀行不得拖延劃轉。監管銀行未核驗項目資本金使用通知書劃轉項目資本金的,須按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委托監管協議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資本金使用完畢,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托管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 司法機關依法查封項目資本金監管賬戶或裁定從監管賬戶支付資金的,監管銀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實施項目資本金監管,按季度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本金存入通知書、項目資本金使用通知書和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托管協議書範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