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潼科局〔2020〕48號
重慶市潼南區科學技術局 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 關於印發重慶市潼南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潼南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潼南區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 附件: 重慶市潼南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區科研項目管理,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委辦發〔2017〕31號),《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11號),《重慶市科技計劃績效評價暫行辦法》(渝科局發〔2019〕130號),《重慶市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實施方案》(渝委辦發〔2019〕58號),《重慶市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暫行辦法》(渝科局〔202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利用區級財政科技發展資金資助的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堅持“權責清晰、配置科學、管理透明、程序規範、監督有力”的原則,適用於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結題等組織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項目管理與實施主體 第四條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由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谘詢專家、第三方機構共同完成。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谘詢專家、第三方機構應當達到社會信用和科研信用等級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區科技局負責統籌製定項目管理製度規範,統籌發布項目指南、配置項目經費和下達立項計劃,統籌組織第三方機構的遴選、管理、監督,統籌實施項目經費的使用監督、績效評價等項目管理重大事項,統籌加強科研誠信、科技報告、科學數據等項目綜合監管體係建設。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分為項目牽頭單位(含獨立申報與實施項目的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 項目牽頭單位須是潼南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應當在相應研究領域具有技術優勢和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曆,具有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障及組織管理、協調能力;應當製訂和落實本單位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製度規範,落實項目實施的基本保障條件,協調管理項目任務的組織實施與重要事項,審核並提交真實、有效的項目資料及證明材料,采集並上報科學數據和會計報告,依法依規調整項目預算。 牽頭單位屬於企業的,原則上應符合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標準,並在“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管理信息係統”中完成入庫注冊。 項目參與單位可以是區內外的法人組織,通過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協議,以合作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項目,並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統籌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的能力,須是項目牽頭單位的在職人員,主要負責牽頭製定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安排和使用項目經費,向項目牽頭單位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按要求撰寫、提交和歸檔科技報告、科技數據等項目相關資料。 項目參與人是參與項目實施的相關人員,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區科技局委托、指導和監督,按照相應要求獨立開展項目管理、經費審計和績效評價等服務工作內容的獨立法人組織。 第三方機構應當公平、公正、客觀的實施受托事項,製訂受托管理事項的具體操作規則、工作紀律和服務規範,並負責相關資料的歸檔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科技谘詢專家是指接受區科技局或受托第三方機構邀請,對項目指南編製、受理審查、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經費審計、績效評價等事項,提出谘詢論證意見供項目管理與決策參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綜合管理人員。 科技谘詢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熟悉本領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熟悉國家、重慶科技發展方針政策,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谘詢論證意見,嚴守項目申報主體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組由不少於3名的奇數成員組成,主動遵循科研誠信相關製度。與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成員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聲明並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的,以及其他情況不宜提供谘詢論證意見的,不得作為科技谘詢專家選聘。專家選取應兼顧領域、結構合理,選取活躍在生產、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三章項目設置 第十一條 項目分為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項目、技術預見與製度創新項目、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項目三個類別,實施周期原則上均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項目瞄準國內外科技前沿,聚焦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前沿關鍵問題和優勢學科發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原始創新和自由探索,著力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培養創新人才和團隊,增強源頭創新能力,資助強度一般為10萬元/項。 第十三條 技術預見與製度創新項目聚焦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開展技術動態及趨勢、技術布局、技術選擇、技術路徑等技術預見研究,或重點圍繞全麵深化改革,開展與技術創新和科技管理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商業模式、科技金融、社會治理、司法保障體製機製等製度創新研究,著力強化決策谘詢服務,資助強度一般為5萬元/項。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項目堅持應用導向和問題導向,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和產學研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創造高品質生活提供科技支撐,按照技術領域分為產業類項目和社會民生類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10萬元/項或20萬元/項。 (一)產業類項目以市場效益為導向,聚焦本區重點產業集群發展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的技術需求,圍繞人工智能、先進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現代農業等重點產業,支持開展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標準的研發攻關以及推廣應用示範,為重點產業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二)社會民生類項目以社會公益為導向,聚焦本區事關社會民生的文化教育、衛生醫療、環境治理、交通水利、現代農業、資源能源、地質氣象、公共安全等領域,以重大公益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示範為重點,解決製約民生改善與社會進步的技術瓶頸問題。 第四章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區科技局根據年度科技重點工作和預算安排,編製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申報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 第十六條項目申報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報書的目標任務設定應當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項目定位和申報通知要求。 (二)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和主持在研項目原則不超過1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項目和在研項目不超過2項。 (三)項目承擔單位具備承擔項目任務的基本條件。 (四)項目沒有獲得過財政資金資助。 (五)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沒有逾期6個月未結題項目。 (六)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無不良誠信記錄和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製申報情況。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按照申報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對提交申報的項目,區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評審流程。 第五章評審與立項 第十九條項目評審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由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專家評審可采取計分製、票決製、綜合評議等方式。競爭立項的項目,原則上采取計分製或票決製的方式確定立項項目。 由政府主導、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重點項目,或資金超過20萬元以上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方式,經區政府審定,確定承擔單位、經費撥付方式、資助強度等。 第二十條 區科技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結合評審結果,提出項目立項草案,報區政府審定,確定擬立項項目,並在區科技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通過公示的項目,由區科技局與區財政局下達立項文件。項目申報單位可通過項目管理係統或區科局門戶網站在線查詢。 第二十二條項目牽頭單位在收到立項文件後應以項目申報書為依據,確定項目實施內容、實施期限、任務分工、經費分配等內容,要有科學、合理、具體的項目績效目標和適用於考核的結果指標,明確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追究條款。項目牽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項目任務書。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章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按照“強化法人責任、規範資金管理、突出過程服務”的原則組織實施項目,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包括預算調劑、經費監管等在內的項目過程管理工作機製和製度體係。 項目實施過程中,由項目牽頭單位在規定範圍內審批和履行項目預算調整。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提交補充任務書: (一)變更項目考核指標的。 (二)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發生變更的。 (三)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可申請延期1次,延長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遇有項目發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製定本單位相應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結餘資金使用、內部風險防控等管理責任。對不屬於區科技局審核的調整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內部管理製度審批和處置後備查。 第二十六條 實施周期內,因故不能正常實施的項目,可以主動申請終止項目,不影響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信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主動申請終止項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現有水平和條件限製,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目標任務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四)項目牽頭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並重組等變故,不能繼續實施項目的。 (五)遇有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科技局可強製終止項目: (一)經核實項目牽頭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重大變故,導致項目目標任務無法實現或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未通過驗收,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 (三)項目逾期未結題時間超過6個月的。 (四)經核實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紀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第二十九條終止實施的項目,由區科技局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區科技局向項目牽頭單位發出項目終止書麵通知,對已撥款的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並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麵處理決定。 第七章驗收與結題 第三十條 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完成時間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區科技局提出結題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結題驗收資料,包括項目結題驗收申請表、項目執行情況自評估報告、科技報告和科技數據等。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直接進入驗收流程;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再進入驗收流程。 第三十一條 項目結題驗收以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考核指標基本依據,采取審核驗收、評審驗收等驗收方式,結題驗收由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項目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的。 (二)提供的驗收材料及其證明材料不真實的。 (三)項目任務變更未履行相關程序的。 (四)科技報告和科學數據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項目驗收結果由區科技局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無異議,通過驗收的項目,下達結題通知,進入撥款流程;首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完善,然後再次申請驗收。對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直接進入項目終止流程。 第八章經費管理與績效評估 第三十四條 科研項目資金開支範圍為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與研究活動相關的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基礎設施改造、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專業技術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以及科普宣傳等費用。 (六)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等費用;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谘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境外專家來潼所需要的費用。 (七)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八)專家谘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谘詢專家的費用。 (九)其他支出,指與項目研究開發相關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費用。其他支出應當嚴格控製,加強審核和監督,在編製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上述直接費用開支範圍中,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谘詢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重慶市和本區有關規定執行,會議費應當嚴格控製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間接費用具體包括: (一)管理費用,是指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科研活動中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二)績效支出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按相關規定支付給本單位項目組成員的補貼。在扣除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房屋及水、電、氣等必要的成本消耗後,可全部用於科研人員績效支出,結合科研人員實績,承擔單位按規定統籌安排項目組成員績效支出,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責任,並建立和完善相應管理製度。項目申報時須編製經費預算,驗收結題前應提供經費決算簡表及證明材料。項目實施過程中,在規定範圍內,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和履行項目預算調整。 第三十六條根據項目類別,采取“事前資助”和“驗收後補助”相結合、“事後資助”或“驗收後補助”等方式撥付項目科研經費。 以“事前資助”和“驗收後補助”相結合的科研項目,“事前資助”經費撥付比例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確定;“驗收後補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財政科研經費的相關管理規定統籌用於研發活動,原則上以科研項目形式實施。 涉及“驗收後補助”項目但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予撥付相應後補助經費;以“事前資助”和“驗收後補助”相結合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並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麵處理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退回結餘資金和違規使用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八條項目經費應當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九條按照分類評價的原則,區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不定期對各類別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綜合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各類別項目立項計劃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根據項目的類別特點,分別設置績效評估指標體係,主要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或社會效益指標,重點評估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規範性。 第九章 綜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製。實行科研誠信承諾製度,強化科研誠信審核和責任追究,堅持自律與監督並重,嚴肅查處違背科研道德和倫理的不端行為,營造誠實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圍。 第四十二條 建立項目爭議處置機製。對擬立項項目、項目評審或者項目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實名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麵意見,經調查核實後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建立項目容錯機製。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產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終止,且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的,不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第四十四條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谘詢專家、第三方機構等實行科研誠信分類分級管理,對不端與失信行為建立誠信責任主體台賬,參照《重慶市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暫行辦法》(渝科局〔2020〕5號),根據具體情況在一定期限、一定範圍內限製其申請科研項目;嚴重失信的,實行聯合懲戒,並依法依規終身追責。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區級相關部門自主組織實施的科研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實施,項目立項、結題等管理過程向區科技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可參照《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11號)、關於印發《重慶市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科局〔2020〕5號)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