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落實國家城市更新行動決策部署,強化改革的先導和突破作用,推動城市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加快實施擴大內需戰略,建設“近悅遠來”美好城市,建立健全與城市存量提質改造相適應的體製機製和政策體係,助力建成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新範例,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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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7-28 16:19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21〕1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城市更新行動決策部署,強化改革的先導和突破作用,推動城市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加快實施擴大內需戰略,建設“近悅遠來”美好城市,建立健全與城市存量提質改造相適應的體製機製和政策體係,助力建成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新範例,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我市城市建成區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提升的活動。

主城都市區範圍內的城市更新工作適用本辦法,其他區縣(自治縣)城市更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改革創新、統籌推進,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更新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生活功能、補齊公共設施短板,完善產業功能、打造就業創新載體,完善生態功能、保護修複綠地綠廊綠道,完善人文功能、積澱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強防災減災能力。

第五條  城市更新應當注重城市發展理念、開發方式、治理模式的更新,以問題為導向、以項目為牽引,聚焦城市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強化區域統籌、彈性管控,充分調動社會各方積極性,加快推進城市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城市更新活動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可持續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二章工作機製

第六條  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委,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組織編製城市更新技術導則和年度計劃,指導編製片區策劃方案和項目實施方案。

市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作為轄區城市更新工作責任主體,應當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編製本轄區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年度計劃,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議事協商和權益保障機製,統籌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或物業權利人作為前期業主編製項目實施方案,開展前期工作。

第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可由政府、物業權利人作為實施主體,或由政府、物業權利人通過直接委托、公開招標等方式引入的相關主體作為實施主體。

充分發揮各方主體優勢,鼓勵政府平台公司與專業化企業開展合作,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實現高水平策劃、市場化招商、專業化設計、企業化運營。

第三章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建立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製度,收集轄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產、公建配套、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地等現狀基礎數據,開展公眾意願調查,結合城市體檢評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數據庫。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實行專家谘詢製度,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全過程谘詢和服務。

第十三條  結合城市體檢滿意度調查,充分征求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發揮好社區規劃師的作用,鼓勵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參與城市更新。

第四章規劃與計劃

第十四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編製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確定城市更新目標、功能結構、規劃布局等內容。

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編製本轄區的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在規劃中明確劃分更新片區範圍,並納入轄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組織編製城市更新技術導則,提出片區策劃指引和項目實施方案指引,明確相關技術要求,指導城市更新規範實施。

第十六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技術導則組織編製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明確片區發展目標、產業定位、更新方式、經濟指標、實施計劃、規劃調整建議等內容。片區策劃方案應征求利益相關人、社會公眾、意向實施主體等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編製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重要地區、重要地段片區策劃方案應報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七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以城市更新規劃和片區策劃為基礎,統籌各方意見,擬定本轄區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具體項目(儲備項目和實施項目)、前期業主或實施主體、邊界和規模、投資及進度安排等內容,報領導小組審定後印發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委建立年度計劃動態管理機製,納入年度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進入城市更新項目庫,實施動態監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儲備項目,由前期業主根據片區策劃方案編製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資模式、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含規劃調整)方案、建設運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由前期業主報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審批,重點項目及跨區項目實施方案應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保護修繕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關於曆史建築、古樹名木及後備資源保護等相關規定;涉及優化改造和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補短板的,應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堅持現狀底線管控,確有實施困難的,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征詢相關利益人意見後,部分技術指標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控製;涉及其他拆舊建新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關於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立項、環評、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節能、園林綠化等各環節涉及市政府部門審批的事項下放至各區。實施方案批複文件作為後續規劃管理和辦理上述相關審批手續的重要依據。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審批服務機製,優化審批流程,開辟綠色通道,實行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第二十一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建立部門聯動機製和項目準入退出機製,與實施主體簽訂履約協議書,實施項目動態監管。

第六章資金籌措

第二十二條  多渠道籌集城市更新資金,具體包括: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資金;

(二)金融機構融資資金;

(三)參與城市更新的市場主體投入的資金;

(四)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自籌資金;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的財政投入,加大政府專項債券對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勵積極利用國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場金融對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籌集資金,探索信貸金融新產品;積極引入各類社會資本,探索設立城市更新專項基金;合理引導居民出資參與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條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整合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排水防澇等專項財政資金統籌用於城市更新。

第二十五條 積極引入市場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更新。

第七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土地出讓的,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采取協議出讓或公開招拍掛(含帶方案招拍掛)方式辦理供地手續。采取帶方案招拍掛方式的,可將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規劃控製要素及產業條件等納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確,相關內容載入土地出讓合同。符合劃撥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土地,按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轉型發展文化創意、健康養老、科技創新等政府扶持產業;轉型升級後,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產權人可按有關規定完善用地和產權手續。

已建工業用地使用權登記超過8年或工業用房所有權登記超過6年的,在不改變使用權人的情況下,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後,方可實施轉型升級;轉型升級滿5年的,方可按前款規定辦理用地和產權手續;過渡期內轉型發展的工業用地不得分割轉讓、房屋不得分零出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更新項目中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土地,可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重點用於完善片區公共服務設施,並以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涉及經營性用途的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以捐贈、借用等方式,將其閑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構築物,納入城市更新項目整合實施。

第二十九條  城市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協議搬遷、房屋征收、房屋買賣、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實施。

城市更新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通過市場租賃方式取得原建築使用權。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築使用權的,經充分征求原建築權利人意見後依法實施。

第三十條  因風貌保護、建築保護等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中明確應當予以保留的房屋,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時一並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也可以與該國有建設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並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中注明相關事實。

第三十一條 對增加公共服務功能的城市更新項目,有條件的可按不超過原計容建築麵積15%左右比例給予建築麵積支持,增設地上停車庫不計算容積率。鼓勵老舊廠區轉型升級,允許對原有建築進行隔層改造、增加連廊、電梯等配套設施。

第三十二條 在原有建築輪廓線範圍內的更新改造,建築間距按照不小於現狀水平控製;超出原有建築輪廓線的,原則上按照0.5倍間距控製;加裝電梯、消防設施(含消防電梯、消防樓梯、消防水池等)的,滿足消防間距即可。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因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標準設置的,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製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轄區範圍內跨項目統籌、開發運營一體化的運作模式,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運營。受特殊控製區等影響的城市更新項目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通過全域統籌、聯動改造實現異地平衡。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按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規定享受相關財稅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開展城市更新項目競爭性評選,對具有示範效應的項目予以適當的財政資金獎補激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相關管理部門、實施主體及相關人員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目標考核製度,對城市更新相關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區政府(管委會)、有關責任單位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製定土地、規劃、建設、消防、園林綠化、項目審批、不動產登記、財稅等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條  獨立實施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曆史風貌保護項目等,可按照國家和我市現行規定實施,並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四十一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製定本轄區操作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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