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 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全麵收繳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製刀具等物品,依法嚴 厲打擊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 全和社會大局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通 告如下: 一 、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 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 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奪、搶劫、走私槍 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製刀具進入公共 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違法違規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槍 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製刀具的信息;嚴禁製造、銷售仿真槍。 二、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並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支、彈 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製刀具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 202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 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逾期不投 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 三、 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涉刀等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 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涉槍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人員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 爆涉刀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四、 凡槍支、 彈藥、爆炸物品、弩被搶、被盜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 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 彈 藥、仿真槍、弩、管製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 關。 五、 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 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製 刀具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 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 個人信息及安全。對窩藏、包庇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違法犯罪人員,幫助違法犯罪人員毀 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複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追究法 律責任。 六、 本通告所稱槍支包括: 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 槍、火藥槍、 電磁槍等各類製式槍支、 非製式槍支及槍支零部件。彈藥包括: 以上各類槍 支使用的製式、非製式彈丸、彈片。弩是指以機械外力助推箭的發射裝置。管製刀具包 括: 匕首、刺刀、佩刀、 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專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 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 多用刀等特殊廚用刀具,開刃的武術、工藝禮品 刀具, 以及其他管製刀具。本通告所稱爆炸物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 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名錄, 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3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