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村規民約守則》者,將受到一年內違反者本人及其血親不能享受優先入托入學權利;一年內,違反者本人及其血親的舊屋改造申請不予受理……”近日,某村就文明養狗、文明就餐等內容製定村規民約,同時規定對違反村規民約者施以上述處罰,引發人們熱議並點讚。
村規民約植根於鄉土社會,凝聚著基層群眾的共同道德、情感、精神和價值觀念,具有較強的規範性和約束性,在實現自我教化、矛盾化解、移風易俗、公共事務管理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正是基於此,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可以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村規民約的法律地位,並將村規民約作為實現村民自治的重要製度化、規範化方式。 “什麼不可為”“違反後怎麼辦”老百姓最有發言權。黨和政府隻有在思想上相信群眾、在感情上貼近群眾、在工作上依靠群眾,才能夠真正推動依法治村的有序開展。因而,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製度和政策的前提下,村規民約應適應當地的實際情況、最大程度地符合村民集體的意願。尤其是製定過程中,必須充分聽取村民的意見、吸納村民全程參與。 推動法治在基層鋪開,不僅需要當地黨組織和政府的善加引導,更需要每一個村民的自我約束、主動踐行。筆者相信,由集體智慧凝聚而成、有著廣泛監督和執行力度的村規民約,必將成為“村民自治”的“法寶”。(歐勝濤) 【責任編輯 鄭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