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消費者在美容院的“利誘”下交了數萬元不等的費用辦理了美容卡,中途想解除合同難,到期要求返還預存款難。近日,遼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預存消費,商家期滿“爽約”被判賠的案件。 2017年10月19日,大連市中山區友好路一家美容院推出充值消費返現活動。孫瑩當時交了5萬元,美容院給了她一份《充值返利協議書》,並出具了收款收據。 兩年期到,美容院老板王莉卻拒絕按當時的約定返現,並表示孫瑩可以繼續美容,直到當初交的5萬元消費完畢時止。明明是已經全部按協議消費完畢,憑什麼說自己沒有按協議消費完畢,但消費記錄在美容院手裏,孫瑩卻無法提供相應證據。2020年4月,孫瑩將美容院起訴到法院。 王莉表示,根據店內記載,孫瑩並沒有在該店24個月內將5萬元全部消費,所以其喪失要求返現權利。 孫瑩強調,自己確實在2年內將5萬元消費完畢,每次消費都有記錄,但記錄本保存在美容院。由於這5萬元消費僅限於固定的三個美容項目,為此她還在其他美容項目上還額外支出了3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美容院沒有證據證明孫瑩未按約定消費,美容院應返還孫瑩預存款5萬元,並按銀行同期流動性資金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一審判決後,美容院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21年1月1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協議約定的2年期限已到,美容院辯稱孫瑩沒有按協議書消費完畢,但卻未提供孫瑩的全部消費記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2月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現實生活中,預存消費在合同履行中,經常會出現由於各種原因店鋪關門、老板卷款走人現象。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提醒廣大消費者,一定要弄清預存消費到期時間、消費項目等細節,妥善保管發票、合同等,在發生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當事人為化名) 【采編 鄭強】原標題:充值5萬元做美容期滿商家爽約法院判“充值返利還返息” 預存消費豈能“翻臉不認賬” |